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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现场投票对立、股东协议前后“打架”,ST新动力(维权)(300152)的股东控制权之争持续发酵。
继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上出现投票权争议后,公司于4月10日晚间披露公告,三方股东——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昌达亿”)、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天津腾宇”)及自然人方海云,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股东会现场“对垒”
事件缘起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的ST新动力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当日,公司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时,南昌达亿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称依据2025年8月1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代表天津腾宇(持股1800万股)和方海云(持股1179.74万股)对议案2.01、2.02、2.03投出赞成票;
天津腾宇、方海云则分别于当日下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自行对上述三项议案投出反对票。
三方合计持有公司约4.19%股份,所持股份占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其投票意见的直接冲突,导致议案是否通过陷入法律争议。
两份协议“打架”
争议的核心,源于两份先后签署的股东协议。
2024年10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约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相同表决意见;若内部无法达成一致,应按照天津腾宇的意向表决。协议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明确约定“各方不得解除协议”。
2025年8月18日,三方再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天津腾宇、方海云将其合计持有的约2979.74万股股票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南昌达亿行使,委托期限18个月。南昌达亿有权独立行使表决权,无需另行征求委托方意见。
两份协议的法律效力,成为本次股东会投票权认定的关键。
律师意见:后协议优先,表决有效
ST新动力聘请的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终止。三方于2025年8月18日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确约定终止原协议,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受原协议“不得单方解除”条款约束。
《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署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于签署当日生效,未以“经公司公告”为生效条件。
南昌达亿投票行为有效。天津腾宇、方海云自行网络投票的行为,违反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不可撤销委托”的约定,构成违约,但不能对抗南昌达亿依据合法授权进行的投票。
据此,律师认为,南昌达亿代表天津腾宇、方海云投出的赞成票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议案2.01、2.02、2.03及整体《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方股东因信披违规被立案
就在公司公告上述法律意见及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同日(4月10日),ST新动力公告,南昌达亿、天津腾宇、方海云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强调,本次立案调查系针对相关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但立案是否与两份协议签署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有关?
深交所在前期关注函中曾指出,公司曾提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信息披露申请,后续未再推进相关披露流程。
对此,公司回复称,已于2025年8月2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因当时不存在股东会投票权争议,未聘请律师开展专项核查。
除投票权争议外,深交所还关注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更换比例等条款的合规性。
公司回复称,鉴于主营业务为节能燃烧领域,具有技术密集型特点,且目前股权较为分散,设置董事任职资格、限制每年更换董事比例等条款,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旨在保持董事会稳定、防止恶意收购冲击经营连续性,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立法本意,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作者: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