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承销尽调不规范等被警示 近半年四收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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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13日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网站2025年12月17日发布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陈炯在财通证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误导客户的信息,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交易的风险、操作客户账户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网站2025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裴根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财通证券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以下问题:标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未对挂钩标的实施及时动态调整;投资者资质年度复核工作不到位;未对业务管理系统权限、密码实施有效管理。经查,裴根财作为财通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相关业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裴根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网站2025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钱斌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