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领域严监管落地!央行明确10类行为入金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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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时报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为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监管层再出重磅制度安排。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性搭建起央行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全流程管理框架。

  《意见稿》对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四大核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及列入退出程序做出全面规范,明确十大严重失信情形、三年名单管理期限、满一年可申请提前修复等核心规则,标志着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加标准化、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此次《意见稿》,旨在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大情形锁定严重失信

  《意见稿》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将严重失信的机构或个人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主要聚焦在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四大高频风险领域。

  与之对应的,在《意见稿》中也清晰列出十类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违法违规情形,覆盖市场主体从机构设立、业务运营到信息管理全链条。从监管逻辑看,所述情形直指金融市场“顽疾”。

  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票据交易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变相开展支付业务、个人征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操纵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签发空头支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拒收人民币现金、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非法出售征信信息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以“征信修复”为名实施诈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管理权责上,《意见稿》严格按照“谁管理、谁决定、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央行总行统筹标准、分支机构负责辖区认定与管理,形成权责清晰、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为后续落地执行筑牢组织保障。

  在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这是央行在现有监管规则基础上对重点风险领域实施的制度化信用约束措施。

  “该做法延续并强化了对票据、支付、征信及人民币流通等业务中已明确禁止行为的监管执行,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通过名单管理提升违规成本,压实机构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核心意义在于通过信用机制打通监管闭环,解决过去单一行政处罚震慑不足、整改难持续的问题。

  惩戒有度

  在失信惩戒措施上,《意见稿》坚持依法合规、适度有效,不搞“一刀切”式的过度惩戒,而是采取提升监管强度、强化信息约束、嵌入行政许可的组合式管理手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信约束体系。

  根据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执法检查频次;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有关部门共享,并按规定公示;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失信记录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构建“惩戒与修复并重”的机制,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3 年,期满后移出并解除惩戒措施;同时设置弹性修复通道,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之日起满12个月,且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义务、有效防控危害后果与不良影响、未再发生同类严重失信行为,即可申请提前移出,实现信用重建。

  “明确3年管理期和12个月可申请提前移出的规则,既保持惩戒刚性,又保留整改通道,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行为、重建信用。”王蓬博说,从长远看,此举强化了金融领域信用基础设施,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撑,对提升行业合规水平具有实质性推动价值。

  为防范虚假修复、弄虚作假,《意见稿》还设置严格约束:申请材料存在隐瞒、造假的,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3年管理期限自恢复列入之日起重新计算,杜绝“洗白”失信记录的行为,守住信用修复的合规底线。

  此外,外汇领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或教唆他人实施逃汇、骗购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参照本《意见稿》执行,实现央行监管与外汇管理失信约束的有效衔接。

  重塑金融信用生态

  此次《意见稿》落地后,将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商户及相关个人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非银支付机构和征信领域而言,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此举通过明确列入条件和联合惩戒,将明显提升伪征信修复和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成本。尤其是重点监管与信息公示形成强大的威慑,预计能有效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净化支付与征信市场秩序,增强金融体系信用基础。

  “整体看,支付与征信机构将面临更严合规要求,有助于运营的规范性提升;企业和个人失信后果更严重,融资与交易将因之而受限。这样一来,《意见稿》整体推动市场从重规模转向重信用,长期利好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诚信主体,促进金融生态良性循环。”娄飞鹏坦言。

  谈及对虚假申请修复实行“恢复列入+期限重算”惩戒程度,娄飞鹏认为,这一机制形成闭环惩戒,有助于大幅提高虚假修复的试错成本。“3年管理期与12个月可申请修复的平衡设计,既保持威慑力又给予改正机会。尤其是配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力度充足,能有效防止信用修复机制被滥用。”

  “总而言之,《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失信’的代价将从单一的‘罚款了事’升级为全方位的‘寸步难行’。它用清晰的红线告诉所有市场参与者,在金融领域,信用不仅是最高的商业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奕丰基金投资经理李净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