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所及2注会收警示函 审计赛力斯财报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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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 重庆证监局3月3日发布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在执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601127.SH)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未关注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导致的收入跨期;未审慎评价运输服务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的恰当性与一致性;未发现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未对部分函证存在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审核底稿中未见对可变现净值合理性的核查记录,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利用专家的工作底稿记录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重庆小康成员,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63336.608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2599.9966万人民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

经查,你们在执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或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未关注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导致的收入跨期;未审慎评价运输服务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的恰当性与一致性;未发现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未对部分函证存在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审核底稿中未见对可变现净值合理性的核查记录,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利用专家的工作底稿记录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