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航运与拓维订立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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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航运与拓维订立股东协议

  太平洋航运(02343)发布公告,于2026年2月16日,本公司、拓维集团有限公司(拓维)及 Caravel Maritime Ventures Inc.(连同拓维,统称“拓维各方”)订立股东协议,内容有关拓维投资于本公司。

  在股东协议中,拓维各方与本公司认可及确认本公司的核心价值,其具体如下:确保本集团整体策略及决策方向,皆以长远创造可持续增长及最大化股东回报为宗旨;董事会及本集团管理层持续独立运作,所有决策均基于共识达成,以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任何单一股东不得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士对董事会或本集团管理层的决策行使控制权;及本集团致力促进国际贸易,并採取以最低成本及╱或限制下进入最多全球主要市场的策略,从而透过优化货船使用率及持续优于市场的表现,为本公司股东提升长期价值。

  股东协议中另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1)在拓维各方指派的人选于董事会内担任董事(拓维董事)期间,以及拓维董事离任董事会之日起计叁个月内(有关期间),拓维各方及其若干代表(拓维代表)于本公司证券中持有的权益总额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份的 23.0%;或拓维代表于本公司证券中的权益总额首次达到23.0%时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拓维代表亦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任何安排,以将其所持股份的权益总额整合至超过上述门槛; (2)于有关期间内,拓维代表(包括任何拓维董事)不得提出或支持任何针对本公司的收购要约,或任何涉及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委任代表权的争议,惟可接纳或投票赞成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收购要约;及(3)倘拓维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至少10.0%股份,拓维各方可提名一名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倘拓维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至少15.0%股份,则可提名两名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有关委任须遵守并符合本公司宪章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协议建立框架以规范本公司与拓维(作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最大单一股东)的关系,旨在支持本公司持续以独立航运公司的模式于全球营运,并为本集团与拓维之间建设性的合作奠定基础。董事会认为,股东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